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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

2009-04-28 [3917]

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

 

Standard of nol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lses

 

GB 1234890

 

    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。

 

1、标准的适用范围

 

   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。

1.1 标准值

   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:

等效声级Leq[dB(A)]

类别

昼间

夜间

55

45

60

50

65

55

70

55

 

1.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

1.2.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

1.2.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。

1.2.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

1.2.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。

1.2.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。

1.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。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(A),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,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(A)

1.4 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

 

2、引用标准

 

   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

 

3、监测方法

 

    GB 12349执行。

 

 

附加说明

  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

  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

  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、朱煜光、郭秀兰、陈光华、朱建平。

苏公网安备32048202000080号